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二、集团概念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三、登记管辖
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市工商局负责。收费标准集团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领《企业集团登记证》。
四、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企业集团名称登记是保证该名称权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若是不进行企业名称的登记,则该名称不具有法律效力,若是遭到其他形式的借用抄袭,也就难以进行维权。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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