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为劳动者被动离职仲裁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发包人控制和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核实的,劳动者不能提供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解除、解除、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有争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发生争议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因用人单位有其他违法情形发生的劳动争议,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可以理解,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提出仲裁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作为原告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所涉及的基本事实。否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得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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