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申报缴纳社保费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是由我国社会保险费险种的模式组成决定的。我国的社保险种中,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实行现收现付制。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这几项保险费用不能补缴而发生待遇支付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下列劳动纠纷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及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5、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7、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因返还订金、保证金、提押金(物)发生的争议或因办理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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