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对债务人拖欠款项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担保人对债务人拖欠款项的法律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等责任。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而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人民事纠纷怎么提起诉讼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担保人被起诉如何自保?
担保人被起诉的自保方式如下:
1.从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角度表明自身义务的消失。
2.主张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主张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n(一)主债权消灭;\n (二)担保物权实现;\n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n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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