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关于交付定金后能否予以退还的问题,可细分为两种情形进行分析解读:首先,若由于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存在不当行为或过失,导致无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定金的具体规定来处理这一问题;其次,若由于不可归咎于当事人双方的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顺利签署,在此种情况下,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全额退还所交付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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