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某实业公司在为员工垫付了4年多社保费之后,不仅损失了一大笔钱,还在日前的官司中败下阵来。业内人士说,企业不依法让员工缴交社保费,不仅可能使企业遭受损失,并且可能在诉讼的争执中处于不利地位。
周某原是番禺某实业公司的员工,但是一直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社会保险费的负担问题。1998年1月开始,该企业为周某购买了社会保险,并代为缴纳保费中个人应缴的部分,合计人民币2982元。日前,周某辞职离开公司。该公司遂要求其归还这笔钱,但遭到周某拒绝。双方争执不下只好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虽然该公司从1998年1月起一直为周某支付社保费中的个人应缴部分,但双方并没有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这笔费用应该如何负担,因此该行为应视为公司自愿。且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法院不仅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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