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外合同诉讼法律实务,涉外合同诉讼可能发生以下法律风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是否适用该国际条约规定的法律风险;
(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有声明保留的条款;
(三)被告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法律风险;
(四)合同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的法律风险;
(五)诉讼标的物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律风险;
(六)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否有可供扣押财产的法律风险;
(七)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的法律风险;
(八)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管辖的,是否符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法律风险;
(九)诉讼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法律风险;
(十)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风险。
涉外合同诉讼的概念是什么
涉外合同诉讼是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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