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法人经营组织,应有包括执掌决策、执行和监督功能在内的健全的领导体制和机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决策的职能只能由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履行。考虑到惟一股东有其自身的独立性,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决策不能完全依附于另一主体,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的部分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门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由于投资者的授权,公司的董事会又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公司董事会由3~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它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根据《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从现有做法来看,以下两种监督方式是值得注意的。
1.根据需要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国务院1994年7月24日发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根据这个条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不设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2.向重点大型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员
国务院又于1998年7月13日发布了《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
稽察特派员是由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行使监督权力,并对国务院负责的专门人员。其职责是:
(1)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一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3)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4)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已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不再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派入监事会。
《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改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确定厂长的责任和权限,实行厂长负责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负责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厂长依据本条例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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