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国有独资企业的法律。对国有独资企业的限制,涉及到《公司法》等法律。具体内容如下: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不得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合并、分立,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依照国务院规定确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聘任。(二)监事会的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聘任。(一)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2)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长、副董事长,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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