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基本工作流程
时间:2023-05-07 08:43:13 3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2、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4、清算组成立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相应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并编制工作计划。

5、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接管公司财产,接管公司债务。完成公司债务的确认后,将得到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时候同时设立清算账户。

6、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7、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8、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9、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律师补充: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公司的破产清算由多方人士共同组成,包括公司股东、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以保证对公司的破产财产作出全面合理的分配和处理,使公司的注销合理合法,保证相关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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