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客危险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当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变更合同。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可以撤销的合同情形,具体如下:
1.因存在重大误解而订立;
2.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以胁迫手段的方式订立合同;
4.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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