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证据调查的分类,包括依据调查主体的分类、依据证据的性质分类、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依据证据的可靠性分类、依据调查措施的分类、依据调查权限的分类、依据是否委托的分类和依据是否公开的分类。
根据调查主体的不同,证据调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依据调查主体的分类:
-个人证据调查:指对个人及其相关行为的证据进行调查,例如对个人言论、行为等的记录和分析。
-组织证据调查:指对组织及其相关行为的证据进行调查,例如对组织会议、活动等的记录和分析。
-集体证据调查:指对集体及其相关行为的证据进行调查,例如对集体决策、活动等的记录和分析。
2.依据证据的性质分类:
-实物证据调查:指对实物证据进行调查,例如对物品、文件等的记录和分析。
-书证证据调查:指对书证证据进行调查,例如对书籍、函电等的记录和分析。
-证人证言证据调查:指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查,例如对证人言论、证人证言等的记录和分析。
-鉴定结论证据调查:指对鉴定结论进行调查,例如对鉴定结果的记录和分析。
3.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内部证据调查:指对内部证据进行调查,例如对组织内部调查、审计等的记录和分析。
-外部证据调查:指对外部证据进行调查,例如对政府调查、媒体曝光等的记录和分析。
-司法证据调查:指对司法证据进行调查,例如对司法判决、司法解释等的记录和分析。
4.依据证据的可靠性分类:
-直接证据调查:指对直接证据进行调查,例如对目击者证言、现场照片等的记录和分析。
-间接证据调查:指对间接证据进行调查,例如对物证、书证等的记录和分析。
-存疑证据调查:指对存疑证据进行调查,例如对缺乏证据支持的说法、行为等的记录和分析。
(二)依据调查措施的分类。
(三)依据调查权限的分类。
(四)依据是否委托的分类。
(五)依据是否公开的分类。
5 . 依 据 调 查 措 施 的 分 类 :
根据调查措施的分类,可以将调查分为人身调查和财产调查。人身调查是指对人身自由进行调查,包括对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人身尊严等方面进行调查。而财产调查则是对财产权进行调查,包括对财产权、财产利益、财产损失等方面进行调查。
人身调查和财产调查都是调查措施的一种,但它们的目的和作用是不同的。人身调查的目的是保护人身自由和尊严,防止他人对人身自由和尊严的侵犯。而财产调查的目的是保护财产权,防止他人对财产权的侵犯。
在实际应用中,人身调查和财产调查都是非常重要的。人身调查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侵犯人身自由和尊严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身安全。而财产调查则可以有效地保护财产权,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稳定。
因此,根据调查措施的分类,人身调查和财产调查都是必要的,且在实际应用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之,证据调查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分类,我们可以更加明确地了解不同类型的证据调查及其目的和作用,从而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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