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重大事故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时交通肇事尽管是当事人主观上过失造成,但放任受害人在那里不管则是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此时应当相较于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加重其量刑。发生重大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标准应当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应看逃逸行为是否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一、发生重大事故逃逸致人死亡处多少年有期徒刑
发生重大事故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发生重大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标准
发生重大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标准有:
1.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3.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
三、发生重大事故逃逸致人死亡能否取保候审
发生重大事故逃逸致人死亡不能取保候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是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n(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n(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n(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n(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n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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