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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且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别

2020-06-14 73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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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致人死亡且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别: 1、法律定义不同。逃逸致死亡: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被害人还有生命体征,但是如果不及时就医可能有生命危险,肇事者害怕自己受到处罚,轿车逃跑,没有及时将受害人送到医院,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况;致人死亡且逃逸:当场把人撞死了,之后怕受到惩罚逃跑。 2、量刑不同: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要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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