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破产常识
时间:2023-05-07 11:40:51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伙企业破产相关知识(I)合伙企业破产与合伙人财产之间的关系,合伙企业强大的个人亲和力以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企业的破产与合伙人的破产密切相关。我们应该如何定义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合伙企业破产与合伙人破产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这是因为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合伙财产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有义务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因此,伙伴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正是由于完全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和独立的人格的缺失,使得合伙企业的破产不可避免地延伸到合伙人,这体现在合伙人的破产上。因此,即使我们承认合伙企业可能破产,我们也只将合伙企业破产视为所有合伙人的破产,否则法院宣布合伙企业破产的效力将毫无保留地延伸至所有合伙人。否则,情况就不同了。当合伙人破产或资不抵债时,如果其他合伙人仍有偿付能力,则不会对合伙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所有合伙人被宣告破产,合伙企业将被解散,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如此。(II)自然人作为合伙人是否有能力破产。认识到合伙企业可能破产不可避免地要求合伙人,包括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也有能力破产。然而,自然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在理论界仍存在争议,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此予以肯定。反对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原因在于,在我国缺乏个人资产申报和检查制度的情况下,自然人可以隐藏和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挖掘“虚假破产和真实逃债”。事实上,自然人比法人更容易隐藏财产和逃避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法人没有隐藏财产的行为。事实上,就逃债的可能性而言,这两类主体是无法区分的。另一方面,即使没有破产制度,自然人隐藏财产的行为也大量存在,破产与隐藏财产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这不能成为否认自然人破产的理由。相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承认自然人,特别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业个人的破产能力。当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破产时,给予其债权人公平的赔偿以及其自身豁免和恢复的机会反映了法律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可以看出,如果有适当的制度设计,自然人隐藏财产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因此,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应该并且能够破产(3)破产的一般原因是合伙企业无力偿债或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然而,当这一理由适用于合伙企业时,会产生合伙企业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问题,或者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加上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是否才能被宣告破产的问题。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是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可以破产,则不能反映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因此,大多数承认合伙企业破产能力的国家规定,只有当所有合伙人都无法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时,才能对合伙企业实施破产程序。例如,美国联邦法院的观点是,除非所有合伙人破产,否则合伙企业不会破产;破产的原因是合伙人的财产(个人债务和合伙企业的财产除外)不足以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这似乎更符合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4)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和合伙企业债权人。合伙财产涉及两类债权人的利益,即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和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合伙人偿还债务,而合伙人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合伙企业先偿还债务,并且只能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要求合伙人偿还债务。从表面上看,这两类债权人相互独立。事实上,它们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合伙人财产的任何处置将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债务承受能力产生影响;合伙企业的破产使合伙人破产,这必然使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加入破产债权人的行列。因此,破产法适用于合伙企业。它除了考虑同一主体的不同债权人之间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外,还必须平衡属于两类主体的债权人的利益。这种特殊性不可避免地要求对适用合伙企业的破产程序进行一些调整。在这方面,美国的双重优先权制度妥善解决了这一问题,值得我们借鉴

所谓双重优先权制度,就是将合伙企业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与合伙人分离,而不承认合伙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每个国家都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每个财产都对应于自己的债权人。两个债权人相互独立,享有财产优先权。即企业债权人以企业财产为基础,个人债权人以个人财产为基础。具体而言,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其余财产在清偿个人债务后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从表面上看,这一双重优先权规则赋予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对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的债权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这似乎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利,但另一方面,它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能够先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从企业财产中获得偿付,更有利于保证合伙企业的偿付能力。可以看出,在合伙企业破产程序中实施双重优先权规则,可以公正合理地维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使双方都有平等的机会分别从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中获得偿款,这是值得我们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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