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可见城市房屋不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用房,只要是出租,就应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未办理的,缺乏房屋租赁的必备程序,其租赁行为应属无效。
法律规定有些合同订立后,应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备案,而未经登记备案的,并不生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就订立合同已经达成了合意,合同因此而成立。双方就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自此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表明合同就当然生效。《民法典》(2021.1.1生效)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作了区分。该法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成立的不一定生效。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合同的对内效力。也就是合同一旦生效,当事人所预期的合同权利义务就产生、变更和消灭。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第三人发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这是合同的对外效力,即合同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而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及第三人不产生上述法律约束力。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要去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全文6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