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解除和终止都要付),旧法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解除才付)。新《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没有溯及力。如果合同期限(工作年限)跨2008年1月1日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46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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