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2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次某(在逃)和司某多次商量偷窃古格王国遗址文物。同年10月,次某乘一辆小车带可某到古格王国遗址探路。11月6日下午,次某约司某第二天到古格王国遗址(古格王国遗址位于西藏某县境内,距今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1961年被列为全国首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偷窃文物。次日,司某、边某带一个十字镐和废纸箱,徒步前往古格王国遗址所在地,晚上在古格王国遗址白宫宫殿用镐挖掉房顶东面土堆,从白宫宫殿屋顶盗走12块带有珍贵彩绘的天花板,并于当晚携带文物返回札达县,将4块天花板卖给一康巴商人,后司某又将其余的8块天花板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次某。
[法律问题]
对于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盗揭带有珍贵彩绘的天花板的行为,有人认为,其行为属于一个行为,由于既造成文物(彩绘天花板)脱离原单位控制,又造成文物(彩绘及白宫宫殿)毁损,因而,分别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理,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也有人认为,盗窃行为的核心是秘密窃取,因而只要满足秘密窃取的条件,就构成盗窃罪,但是,如果在秘密窃取之外还有额外行为,且这种行为已被刑法其他条文所单独评价,如本案中的故意损毁文物,则其就不再被盗窃行为所涵盖,而是独立出来单独构成一个行为,因此,行为人实施的也就不再是一个行为,而是两个行为(本案中
盗窃文物和故意损毁文物),这实际上属于牵连犯,而不是想象竞合犯?上述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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