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妨害文物管理罪,是指故意或过失毁损文物,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倒卖文物,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抢夺、窃取国有档案,以及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王某等倒卖文物案(妨害文物管理罪)
王某等倒卖文物案(妨害文物管理罪)
[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男,A县文管所原所长。
被告人冯某,男,某市文化局文物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
被告人邱某,男,某省文物交流中心原主任。
被告人戚某,男,A县文化局原主管文物工作的副局长。
1994年底,时任某文物发展公司(国有公司)总经理的邱某在A县出差期间,看上了A县文管所部分宋代汝瓷,表示愿意购买几件。1995年1月,在冯某的策划下,时任A县文管所所长的王某,经请示该县文化局主管副局长戚某后,以单位经济困难为由拟了一个有偿调拨文物的请示,拟将文管所征集文物的重复品按正当途径有偿调拨给上级单位。该县文化局盲目批准了文管所的请求。1995年1月11日,王某、戚某、冯某将A县文管所馆藏的一件天青釉洗(国家三级文物)、一件大青釉钵(国家二级文物)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邱某的文物发展公司。1995年1月19日,王某经请示戚某同意,伙同冯某又将A县文管所的一件天青釉洗和一件大青釉钵卖给邱某的文物公司。邱某在明知这些文物系A县馆藏文物的情况下,仍指示该公司工作人员收购。1995年2月、1996年1月、1998年2月,该公司分3次将购自A县的4件馆藏文物在柜台上出售,致使国家4件馆藏文物至今下落不明。2001年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法律问题]
1.王某非法出售馆藏文物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还是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
2.冯某、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
[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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