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最高限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由保证人在此限额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作保证的协议。
最高额保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均为将来发生的债务。其他保证既可以是对现在已经存在的债务作保证,也可以是对将来发生的债务作保证,而最高额保证则均是对将来发生的债务保证。
2、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为将来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债务。其他保证所保证的债务通常为确定的一笔债务,而且在保证合同订立之时,给予以明确,如为一笔数额为10万元的贷款作保证;而最高额保证则是对债务人在一定时期所发生的债务为保证。
3、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为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最高额保证是对在一段时期内,发生的若干个具有连续性或继续性的债务作保证。其债务具有多次性,存在着多个债权和多个债务。
4、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责任为期限届满时的责任。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笔债务,也不论债务总额为多大,保证人均不发生保证责任。只是在该合同约定的一定期间届满时,才发生保证责任。
5、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责任具有限额的规定。虽然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是对主债务人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作保证,但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具有一定的限度的,即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最高限额。多次债务的总额累计可能大大超过该最高额,但最终的结果则不应超过,即使最终债务人未能清偿的债务超过该限额,保证人也仍在该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6、最高额保证的适用范围。最高额保证合同通常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经常性的,多次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如经常性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关系等。对一段时期内订立的若干合同,以订立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担保,可以减少每一份主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所带来的不便,同时仍能起到债务担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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