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共同承揽人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承揽,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承揽工作。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人称为共同承揽人。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每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对全部工作承揽向定作人负责。若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定作人可以要求共同承揽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违约责任,其都应无条件地承担。承担责任的共同承揽人,可以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超出其实际应承担部分的责任份额。
二、共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具体有哪些
共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成工作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着手工作,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保质保量地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
(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或者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三)对承揽的工作保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四)共同承揽人要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
(五)共同承揽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六)共同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有瑕疵担保义务。
总之,共同承揽人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共同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有瑕疵担保义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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