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7〕18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
关于2007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豫劳社工伤〔2007〕18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07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260%”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如下:
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
其他亲属:基数30%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基数30%
三、其他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8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2006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2006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郑州市18861元
开封市11397元
洛阳市16376元
平顶山市16451元
安阳市15040元
鹤壁市13715元
新乡市11887元
焦作市14557元
濮阳市15744元
许昌市12070元
漯河市11129元
三门峡市16572元
南阳市13435元
商丘市12350元
信阳市12449元
周口市9237元
驻马店市11033元
济源市134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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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三级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70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16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623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66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6元。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相关要求
(一)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61841元执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三)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在2018年7月1日的时候江苏省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相关的调整,工伤保险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必须要关注的事项之一,因为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发生意外的话,工伤保险是作为日后赔偿甚至于生活来源认定的一项标准,所以不必须时刻关注相关内容,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可以提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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