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二、确保标的物无瑕疵;
三、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
四、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
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分为:1、出卖人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买受人的义务是及时受领和检验标的物并支付价款。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二、产品质量责任超过异议期后怎样追究
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三、什么叫买受方?
买受人又称买方,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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