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二)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三)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四)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五)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六)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七)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八)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一、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什么
(一)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二)按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款、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
(三)标的物权利及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资格:
出卖人是指在买卖合同中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收取标的物价金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人。
(一)标的物的所有人
标的物的所有人有权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将标的物通过买卖合同出卖给买受人,就其本质而言,也是所有人对标的物的最终归属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
(二)有权处理标的物的人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所有人之外的“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人”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其他法律和民法原理,所有人之外的“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人”主要包括:
1、得到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2、抵押权人
3、留置权人
4、行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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