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支付案件受理费,但有一些情况下无需支付,包括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等。
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民事诉讼并需要进行立案时,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然而,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无需支付案件受理费:
1.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 特 别 程 序 】 民 事 立 案 相 关 费 用 全 免 吗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立案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并非全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按国家规定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和司法救助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但是,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因客观困难不能预交诉讼费用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符合法律规定的;(三)调解或者和解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依照协议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的;(四)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民事立案相关费用并非全免,但当事人符合特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减收或免收诉讼费用。
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民事诉讼并需要进行立案时,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无需支付案件受理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但并非全免,当事人需符合特定条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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