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亲生父母中,未实际承担起抚育子女责任的那一方,享有非直接养育子女权益的探视权力;
而在其对应的另一方,则应尽到积极配合与协助对方行使这一权利的义务。
若某一方未能坚守这一职责,致使另一方无法实现自身的探视权,那么实际享有这一权力的另一方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
经由人民法院慎重审理并依法对此进行裁判之后,如果依旧存在一方当事人拒绝遵守相关判决、裁定并采取消极态度的情况,那人民法院将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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