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一审判决,贵州省安顺市文化体育局状告张XX导演的《千里走单骑》侵犯地戏署名权一案,上诉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前天上午,该案在一中院终审宣判,法院最终认为安顺地戏是剧种,而非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终审驳回了起诉。
前天上午,贵州省安顺市的地戏演员詹先生着戏装来到法庭,他是来为安顺地戏正名的,他与其他8名演员受邀表演的安顺地戏传统剧目被用到了《千里走单骑》影片中,但却被称为云南面具戏。为此,安顺文体局提起状告导演张XX及影片制片人等三被告,认为《千里走单骑》将安顺地戏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在影片中歪曲为云南面具戏,侵犯了安顺地戏的署名权。
但被告方认为,《千里走单骑》影片拍摄和上映均在安顺地戏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前,安顺文化局无权主张署名权。而且,影片本身是一部虚构的故事片,并没有将艺术虚构与真实存在相互对接的义务。
对此,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千里走单骑》中使用安顺地戏进行一定程度创作虚构,并不违反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为由,驳回了安顺市文化体育局的诉讼请求。安顺市文化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安顺地戏是否属于作品,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仍是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但法院经审理后仍然认为,安顺地戏属于民间地戏作品,但我国至今对于民间地戏作品尚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著作权法。由于安顺地戏不是一个作者,也不构成作品,所以不享有署名权,据此终审驳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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