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遭到父母或者家庭成员的虐待,孩子一般由于小或者害怕等多重原因,不敢告知他人,作为家庭的其他成员或者邻居等需要伸出帮助之手,劝解或者报警解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未成人的合法权益的,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同样地,如果在社会或者学校遭到虐待,要及时告知父母,报警解决问题或者通过法律诉讼要求承担责任。
二、寻求帮助:因为现在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处罚虐待儿童的相关当事人,虐待事件频发,寻求社会帮助和法律帮助是必经之路。现实生活中,主要通过以下的几种方式:
1、在微博或者论坛上发布事情真相,最好核实事情的真实性以后在做,避免被某些别有用心之人恶意炒作。可以把信息报给当地媒体和当地执法部门。
2、联系当地的政府部门,电视、报纸、广播等各种媒体,直接打电话是一种比较不错的方式。
3、如果当地有比较好的慈善机构的话,尽量和慈善机构联合,需求他们的帮助。
4、请求各种靠谱组织调查虐待儿童的真相,并在处理过程中注意保护受害人的隐私和心理承受能力,这一点非常重要。
相关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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