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虚假证据,肯德基被指违法解雇员工,被判赔偿员工8万余元。但肯德基不服劳动裁决,将员工告至法院。今天记者获悉,东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肯德基未能证明其向员工公示过规章制度,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驳回了肯德基的诉讼请求。
原在本市一家肯德基快餐厅担任经理的蒋某,于2010年5月忽然接到公司发来的快递件,称蒋某严重违纪,依据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和蒋某解除劳动合同。
肯德基公司称,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两次口头警告视为一次书面警告,而一年之内接到两次书面警告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蒋某说,以前他从未听说过《员工手册》的上述规定。之后,他以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违法解雇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肯德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及加班费等。
蒋某称,肯德基未向其告知员工手册的内容。而肯德基则辩称已经告知,并提交了一份《确认书》,内容为蒋某已经完全理解了肯德基的员工手册并同意遵守条款,后面缀着蒋某的签名,签字日期为2009年10月28日。
但蒋某对该证据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了笔迹鉴定。经过司法鉴定之后,该签名不是蒋某本人所写。仲裁委据此认为,肯德基未能证明公司已经履行了公司制度向员工告知的法定程序,裁决肯德基支付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
肯德基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将蒋某告至东城法院,要求判决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法庭上,肯德基辩称,员工手册内容已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
东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肯德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向员工公示过员工手册,因此不能证明其履行过告知义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肯德基的诉讼请求。截至目前双方当事人还没有上诉。
法官告诉记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必须提前向员工告知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应在员工入职前对其进行相关制度的培训,并让员工签署确认书。肯德基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的确认书上的签字不是当事人所签,其原因可能是肯德基管理上的疏漏,也可能是伪造的签字,目前无从确认,但肯德基应该为此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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