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本变更姓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准备提交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养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需要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南宁户口本民族更正办理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申请人满10周岁的,除提交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外,还需提交本人的书面申请;
2.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签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原件);
3.加盖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批意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审批表》(原件);
4.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视情提供),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需提交父母(养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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