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从犯分以下几种:
一、一般从犯。指自愿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
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
二、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共同犯罪的类型有哪几种?
(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分为了教唆犯罪;组织犯罪;实行犯罪;主犯;从犯和胁迫犯几种类型的共同犯罪。对于不同种类的犯罪有不同的处罚,主犯要重于从犯,教唆犯罪比较轻。
《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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