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改如下:。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二是将第四条修改为:“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度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镇0.6元至12元,第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本条例个别条款的措辞将作相应修改修正。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前款规定的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和测算。第四条每年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税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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