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因法律原因,在接受公证后、出具公证书前,作出停止公证的决定,使公证机关无法继续或者没有意义。根据规定,终止公证有下列情形:
1。证书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公证事项重大、复杂,当事人证据不足或者需要调查的,经公证处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在六个月内不能完成公证的,应当终止公证。
2。当事人撤回申请。申请公证是当事人的权利。根据申请后的实际情况,不需要办理公证的,可以申请回避。但申请撤销公证,应当在公证书签发前提出。公证处一般应当允许撤销公证的申请。但经复核,公证费可按该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未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已被批准的,有权出具公证书,当事人不能撤回申请,公证费不予退还。
3。因当事人死亡或者法人终止,继续处理是不可能或者没有意义的。当事人死亡或者法人终止,使公证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存在,继续办理没有意义,应当终止公证。有时,公证事项对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仍有意义。只要死者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承担,公证处可以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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