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实施监视居住这一措施并非必须在经过刑事拘留后进行。监视居住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的类别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以及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规避法律责任。在特定条件下,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无明显的社会危险性或者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等刑罚,便可预先施加监视居住措施。但是,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构成严重犯罪,并且其犯罪行为的情节非常恶劣,那么警方或许会首先对其实行刑事拘留,随后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监视居住的手段。无论是监视居住还是刑事拘留,它们的共同宗旨均在于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与合法,同时也能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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