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转变:从监视居住到刑事拘留
时间:2023-11-20 14:23:08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将监视居住转移到看守所羁押是強制措施更改,若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或办案机关认为应拘留,具体原因需根据案情判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规定,否则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逮捕或先行拘留。

將監視居住轉移到看守所羁押,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更改。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也可能是办案机关认为应当拘留,具体原因还要根据案情。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疑问2

疑问2:关于互联网侵权行为,如何界定责任主体?

在互联网时代,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对于网络上的侵权行为,责任主体的界定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其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侵权的,应当停止提供网络产品、服务;知道其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防止进一步侵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责任主体仍然存在不少争议。一方面,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主体界定困难;另一方面,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存在过错,但难以确定其过错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其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侵权的,应当停止提供网络产品、服务;知道其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防止进一步侵权;未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有助于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也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敲响了警钟,提醒其充分履行侵权责任。

结语:

将监视居住转移到看守所羁押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更改,具体原因需根据案情确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被逮捕或先行拘留。在互联网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其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侵权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侵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有助于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也提醒其充分履行侵权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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