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的意见规定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最高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
1962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1961年11月29日以电报请示的关于我国公民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与苏联公民阿利杜格利木娃格乌格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并提出“今后中国一方同外国另一方离婚的案件,一般不再判生活费或抚养费;要判也一次给付清”的办法。经本院与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如下原则:
关于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给付阿利杜格利木娃格乌格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因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经济情况确实不好,无力给付其全部子女抚养费,可令阿力也夫依不拉克木提出申请,要求与女方协商共同负担,并将其负担的子女让女方送回中国交由男方抚养,如果在协商后,
女方不同意将孩子送回我国交男方抚养,亦可由他(她)们协商一次给付一定数量的子女抚养费。
今后类似这类案件,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后,原则上不要把未成年子女带出国外,如一方要带走,对子女抚养费用可先由双方协商根据他(她)们的经济情况一次给付一定数量的子女抚养费。如双方协议未成,即可根据双方情况判决或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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