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居民持医保卡到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刷卡结算。
2)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
1.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10万元)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
2.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3.政府举办的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5%。
一级、二级、三级和转外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300元、600元和800元,参保学生儿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从2013年起,居民连续参保第三年起,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增加的限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注:中断参保即取消增加的限额,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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