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时间:2023-08-02 10:11:10 4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公租房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北京公租房如何申请:本市户籍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宅;申请人具有房山区户籍且在本市作业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房山区作业。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要求:年纪不超过45周岁(含),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宅;申请人家庭依照住宅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申请人须在房山区作业,作业单位须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契合北京市工业发展需要,具体由房山区住保部分审核。法律依据:(公共租借住宅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借住宅,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宅或许住宅面积低于规则规范;

2、收入、产业低于规则规范;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安稳工作到达规则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发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的规则,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担任。申请人应当书面赞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会集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许园区工作人员配租的公共租借住宅,用人单位能够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契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许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借住宅轮候目标,并向社会公开;对不契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成果有异议,能够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进行复核,并在15个作业日内将复核成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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