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青岛市公共租赁房的特定法律规定要求包括:
1.要求申请人在市区拥有常驻户口,且其中至少有一位成员的户口须在该地区居住满五年及以上时间;
2.家庭每月人均总收入不得超出前一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规定范围;
3.每个家庭成员的平均住房建筑面积应不超过规定的13平方米标准;
4.与此同时,家庭财产总额也不得超越家庭年收入最高限额的六倍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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