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租金是否退还
时间:2023-02-20 16:01:59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解除租赁合同时,如果承租人是过错方的话,需要承担责任赔偿,租金就有可能不能退还。如果出租人是过错方的话,剩余的租金是可以退还了,并且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提供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四条【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标准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赔偿标准应先按合同中的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按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当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按3个月的租期计算赔偿金额,不满3个月的按剩余租期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中有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情形中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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