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违约的具体责任是什么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的必要条款有哪些
仓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2.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3.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4.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三、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
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n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n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n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n (四)储存场所;\n (五)储存期限;\n (六)仓储费;\n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n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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