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的几项主要内容中,人们往往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硬件要素比较注意,忽视劳动条件等软件要素。实际上,必要的劳动条件不但是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劳动者顺利履行义务的保障。
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法》第十九条明确将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条件,不得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为由,不予提供。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
(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未约定用工期限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关系事实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的。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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