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狗咬人而引发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胡某华与许某磊诉称,原告家与许某林同住南彩镇河北村同一南北向的胡同里。2009年5月22日19时许,胡某华和孩子出院门接孩子的父亲,此时许某林家饲养的苏联红大黑狗突然扑过来咬住女儿许某磊的右胳膊,胡某华见状急忙去救孩子,结果被狗扑倒在地咬伤。胡某华与许某磊事后打了狂犬疫苗。胡某华经顺义区医院诊断为多发皮肤裂伤、不除外浅表神经损伤,住院治疗了两次。许某林的狗未登记、未拴养,在原告被咬后其未向原告母女支付任何费用。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赔偿女儿许某磊医疗费289.50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赔偿胡某华医疗费14909.77元、交通费177元、伙食补助费1450元、护理费2030元、误工费378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财产衣物损失200元。综上合计69856.27元。
许某林辩称,被告家的狗不是平白无故咬人的,胡某华的丈夫及其兄弟与被告结怨已久,因为被告的父亲为村里看护集体林地,胡某华的丈夫和兄弟常常去偷树,为此被告向有关部门举报过他们,他们一直怀恨在心,经常用石头砖块砸被告家的大门和院墙,让被告整日不得安宁,被告家的狗也因此总是处于高度警惕的状态。事发当天原告又往被告家扔石块,被告开门去看,结果狗窜了出来,正好胡某华母女在胡同,被告家的狗就咬伤了她们。如果不是因为胡某华的丈夫和兄弟总来砸被告家,被告家的狗是不会乱窜咬人的。故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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