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胡女士及其年仅四岁的小女儿不幸被邻居许先生家的大黑狗咬伤住进医院。近日,胡女士母女将许先生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7万余元。
胡女士母女诉称:我家与许某同住南彩镇某村同一南北向的胡同里,今年5月22日傍晚,我和孩子出院门接孩子的父亲,此时许某家饲养的苏联红大黑狗突然扑过来咬住我女儿的右胳膊,我见状急忙去救孩子,结果被狗扑倒在地咬伤。我经顺义区医院诊断为多发皮肤裂伤、不除外浅表神经损伤,2009年5月22日至2009年6月5日急诊留院治疗,后于2009年6月22日至2009年7月5日再次住院手术治疗。我和女儿事后打了狂犬疫苗,医生说我的伤要一年半的时间才能恢复,许某的狗未登记、未拴养,在我们被咬后其未向我们母女支付任何费用,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赔偿我及女儿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财产衣物损失等共计近7万余元。
许先生则辩称:我家的狗不是平白无故咬人的,胡某的丈夫及其兄弟与我结怨已久,因为我父亲为村里看护集体林地,胡某的丈夫和兄弟常常去偷树,为此我向有关部门举报过他们,他们一直怀恨在心,经常用石头砖块砸我家的大门和院墙,让我整日不得安宁,我家的狗也因此总是处于高度警惕的状态。为此我在家中多处安装了摄像头,狗也没有拴养,事发当天由于停电,摄像头录不到,他们又往我家扔石块,我开门去看,结果狗窜了出来,正好胡某母女在胡同,我家的狗就咬伤了她们。如果不是因为胡某的丈夫和兄弟总来砸我家,我家的狗是不会乱窜咬人的。故不同意赔偿。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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