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最基本分类
时间:2023-05-06 20:10:16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权利最基本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二、民事主体功能论

民事主体功能论认为,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规定,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在人文主义的影响下,赋予所有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使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二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和发挥特定的功能而对一定的社会存在赋予民事主体地位,确认其权利能力,这主要是针对社会组织和特定财产而言的。

个人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是法律确立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根本原因。法律赋予一些社会组织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团体的特定功能。一些社会存在要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功能作用,就必须通过参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实现,此种情况下,法律就有必要赋予某些社会存在民事主体地位。

三、民事权利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

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2、民事客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者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虽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但可归结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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