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基本种类
时间:2023-05-06 20:06:16 1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权利的基本种类

(一)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三)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四)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六)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二、当事人可以放弃民事权利或诉讼权利吗

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有权对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程序权利进行处分,这是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但这种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就要受到国家的干预。在这个问题上,本条采取了当事人自由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有机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有权对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程序权利进行处分,这是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但这种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就要受到国家的干预。在这个问题上,本条采取了当事人自由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有机结合。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起诉和撤诉。起诉是原告的基本诉讼权利,当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他有权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立案后,原告也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有很多处分权。例如,原告可以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诉。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和解。对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如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等。

(三)审理终结后,当事人有权决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申请强制执行,也有权在执行过程中和解等。

三、民事主体功能论

民事主体功能论认为,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规定,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在人文主义的影响下,赋予所有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使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二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和发挥特定的功能而对一定的社会存在赋予民事主体地位,确认其权利能力,这主要是针对社会组织和特定财产而言的。

个人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是法律确立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根本原因。法律赋予一些社会组织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团体的特定功能。一些社会存在要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功能作用,就必须通过参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实现,此种情况下,法律就有必要赋予某些社会存在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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