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基本类型
时间:2023-05-06 20:10:09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权利的基本类型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二、什么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这种自由,可以是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如形成权;可以是免受侵扰的消极自由,如人格权;也可以二者兼具,如物权。

三、什么是民事权力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权利人通过实施行使权利的行为,可以实现权利所追求的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在行使权利的方式上,权利人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来行使权利;可以由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长期地不主张或行使自己的权利(如请求权、形成权或抗辩权等),尤其是当权利人对于有关财产的安排或对某种他本来可以用以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措施置之不理,使得相对人合理地认为权利人不会再行使他的权利时,该权利可能失效。权利失效的后果是权利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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