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条件:
(一)、申请领取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可以由监护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二)、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三)、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挂失后申请居民身份证,派出所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程序:
办证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证件时,核对居民身份证信息后,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薄上签字领取证件。换证人员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时限:
公民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自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四十日内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居民身份证。
材料:
(1)《居民户口簿(2)换证人员还应携带《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初次申领、到期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每证40元。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受理机构名称:
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
办公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咨询投诉渠道:
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
部门:
青岛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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