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3-05-07 20:41:10 3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文摘: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入手,着重分析了我国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提出了加强商业秘密自我保护的措施和对策。关键词: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法律救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企业形成和保护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在信息时代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已成为企业的迫切要求。以立法形式使用商业秘密的概念,最早见于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商业秘密界定为:“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信息。”,更准确的定义是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这两部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密措施约束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1、保密性

“商业秘密是一种非公共财产和非公共知识”,即商业秘密的客观标准不为公众所知。这是认定商业秘密的最基本要素,也是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特征。无论技术多么先进,商业信息多么宝贵,只要为公众所知,就不会成为商业秘密。保密性表现为不为公众所知,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不为公众所知,并不意味着合法持有人是唯一知道的人,也就是说不是人人都不知道,这就涉及到保密的相对性。二是不为公众所知。另一个意思是,这些信息至少在行业或领域中并不广为人知。如果信息为公众所知,那么信息的保密性就不存在

这种经济价值包括实际的和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商业秘密能够使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和领域内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是商业秘密与一般工作秘密的界限。当然,商业价值也反映了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形式上属于无形资产,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相同,但不同于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资产;同时,商业秘密也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例如,商业秘密如果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就具有著作权的性质。无论是工程或产品设计,还是图纸、模型和计算机软件用于说明原理或结构,都可以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其他人有义务不复制、抄袭或未经授权使用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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