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决策
时间:2023-07-01 14:33:00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选择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有这几种方式:1、无法使用专利保护的,用商业秘密保护,一是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比如中医针灸方法,二是创造高度不够,无法申请专利授权条件,这两种情况下选商业秘密保护;2、对于公布后容易被竞争者盗取的方案,比如中药配方,用商业秘密保护;3、产品生命周期太长或太短,不适用专利保护。因为新型专利保护的有效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的有效期限为20年,对生命周期太长的技术方案,保护期限一旦过了就会进入公共领域,企业也就没办法继续独占,不如申请做商业秘密保护,而且专利的授权期限至少要半年,若产品生命周期太短,比如一个月,就没有必做专利保护了。

商业秘密保护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热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输市人民败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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